关于开展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
各支队、相关社会单位:
为贯彻落实《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(省政府令第263号)、省公安厅《关于深化消防安全“三项重点”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》(鲁公传发〔2016〕590号),切实做好全省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,依据《关于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》(鲁公发【2011】58号文件)要求,结合当前工作实际,总队将对符合资质申报要求的电气防火检测企业进行资质审查。现将资质审批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资质条件
申请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机构资质,需满足《山东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(试行)》确定的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机构资质条件和技术标准(附件1)
二、审批程序
(一)企业申报。拟申请开展电气防火技术检测业务的单位需向当地消防支队提交《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》(附件2)等申请资料。
(二)支队初审。总队委托申请单位所在地的支队初步审查,支队不得再委托大队。初步审查不合格的,应当当场或者自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,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;初步审查合格的,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报总队受理。
(三)总队评审。总队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,评审前对申请单位的场所、设备、设施等进行抽查。对拟许可的申请单位,在《山东省消防产业信息网》、《山东365消防服务网》公示十个工作日,公示结束后,按程序审批、发证。
三、有关要求
(一)加强组织领导。各支队务必高度重视,严密组织,热情服务,及时解答社会单位和个人的咨询。要通过新闻媒体、支队网站、办事受理大厅等渠道广泛宣传,主动公开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的许可条件、工作程序、时限要求、结果公示等信息,接受社会监督。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上报材料,不得无故拖延。各相关单位请及时关注上述网站。
(二)严格审查标准。申请单位要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性、合法性,不得伪造申报资料。各地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格资料审查,对申报资质等级不符或者申报资料不全、不实等企业的资质申请不予受理。要组织专人对企业的申报资料及现场条件进行核查,详细填写《初审情况记录表》(附件3),严格按照检查要求及判定规则,客观、如实、准确的出具初审意见。8月30日前,各地需将近期报送的一批《初审情况记录表》连同有关申报材料及附件上报总队防火监督部。
(三)严肃工作纪律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安消防部队“四个严禁”、总队“六条铁规”的相关规定,不得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;各级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、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不得设立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机构,不得参与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机构的经营活动,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、限制竞争,不得向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机构收取质量保证金等费用。
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
2016年8月12日